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童庚生、童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秦海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童庚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海峰支付16637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计算基数为94870元;自2020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计算基数为154870元。利率标准均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童宝林对上述第一条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童宝林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童庚生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人:刘法官 025-5712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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