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895号
南京德诚匠品劳务有限公司、刘宁、蔡甘肃: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平与被告南京德诚匠品劳务有限公司、刘宁、蔡甘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周永平诉讼请求为: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支付劳务费35382元、垫付材料费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638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LPR标准,从2021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程桥法庭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电话:025-83183977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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