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427号
朱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鑫蕊与被告朱长青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鑫蕊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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