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2985号
南京赐鑫贸易有限公司、黄立雪、陈仕宇、南京旷越仓储有限公司、南京广利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对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南京赐鑫贸易有限公司、黄立雪、陈仕宇、南京旷越仓储有限公司、南京广利担保有限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116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116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第24页的“南京赐鑫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赐鑫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补正为“南京炼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楚晟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第41页的“公告费1220元”补正为“820元”。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赵红肖
联系电话:025-83183869 、83183868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