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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加山与被告江苏蓝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张明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8-17 浏览次数: 2,08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747号

江苏蓝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加山与被告江苏蓝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张明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江苏蓝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立即返还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程桥法庭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六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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