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212号
尤逢成: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32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春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吴春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叶萍
联系电话:025-8318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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