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1650号
王培双:
本院受理原告魏成祥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16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魏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魏成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胡元川
联系电话:025-8318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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