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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成祥诉被告王培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裁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7-24 浏览次数: 1,98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1650号

王培双:

本院受理原告魏成祥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16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魏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魏成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胡元川 

联系电话:025-8318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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