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83号
谢铭飞:
原告戎锦炘与被告谢铭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铭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戎锦炘押金18500元(13500元+5000元),并支付原告戎锦炘逾期利息(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谢铭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戎锦炘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戎锦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由被告谢铭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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