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圣、南京伽臻艺术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明峰诉你们与仇远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明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任明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