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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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明峰诉王圣、南京伽臻艺术品有限公司、仇远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1-23 浏览次数: 1,01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圣、南京伽臻艺术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明峰诉你们与仇远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明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任明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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