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艳红、王安素、胡钢、李洪波、姜亚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珍、李廷标、纪秀芳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李艳红、王安素、胡钢、第三人李洪波、姜亚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珍、李廷标、纪秀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08元,由原告李珍、李廷标、纪秀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