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441号
位怀康:
本院受理原告王乃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支付劳务工资287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十五分在本院(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杰
联系电话:025-8318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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