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427号
朱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鑫蕊与被告朱长青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王鑫蕊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手镯折现金额11000元及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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