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2505号
南京市六合区五街坊百货超市店:
本院受理原告叶昕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五街坊百货超市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五街坊百货超市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叶昕损失1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五街坊百货超市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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