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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明刚诉被告赵晨、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曾龙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7-07 浏览次数: 2,04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831号

赵晨、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曾龙雪

本院受理原告方明刚诉被告赵晨、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曾龙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曾龙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方明刚退还培训费8686元;二、驳回原告方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六合区霓裳舞舞蹈文化交流中心、曾龙雪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朱向东

联系电话:025-8318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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