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6民初4486号
胡方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侠诉被告胡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5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