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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凤侠诉胡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1-16 浏览次数: 1,02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6民初4486号

胡方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侠诉被告胡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5日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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