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83号
饶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苏正飞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被告饶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正飞支付运费19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饶志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七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183757 张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东路2号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