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舜都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向你邮寄送达无人签收,上门无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5635.91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9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10在本院速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如有疑问,电联本院询问情况,逾期按上述时间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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