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8048号
阮有云:
本院受理原告钱开军与被告阮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6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阮有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899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89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阮有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损失合计5692.5元;三、被告阮有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钱开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01元,由原告钱开军负担658元,被告阮有云负担1454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5712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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