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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俊三诉庆守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0-20 浏览次数: 1,047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

公   告

庆守中: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三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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