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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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公告另行起诉严伦36、37、38、39、40、41民再号

发布日期: 2021-10-20 浏览次数: 1,678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通知

严伦:

本院受理的(2019)苏0116民再36号原审原告严伦与原审被告陈玉龙,(2019)苏0116民再37号原审原告严伦与原审被告封士海、宋雅英,(2019)苏0116民再38号原审原告严伦与原审被告杨金卓、原审第三人许杰,(2019)苏0116民再39号原审原告严伦与原审被告夏毅、刘艳原审第三人:葛成安,(2019)苏0116民再40号原审原告严伦与原审被告王祖鹏、黄阿敏,(2019)苏0116民再41号原审原告严伦与原审被告谢炜。本院认为严伦的行为涉嫌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本院(2017)苏0116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2017苏0116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2017苏0116民初1530号民事调解书、2017苏0116民初4947号、2017苏0116民初4935号民事调解书、2017苏0116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严伦的起诉。上述案件已于2020年9月8日移送南京市六合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南京市六合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反馈:严伦起诉时,相关当事人债务均未清偿,排除虚假诉讼。要债过程中,无暴力、胁迫等行为,经与法制部门通案,严伦行为不构成“套路贷”及虚假诉讼。因(2017)苏0116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2017苏0116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2017苏0116民初1530号民事调解书、2017苏0116民初4947号、2017苏0116民初4935号民事调解书、2017苏0116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本院撤销,现向你告知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另行诉讼。


承 办 人: 黄宝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57126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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