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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戎锦炘诉被告谢铭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5-26 浏览次数: 2,41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83号

谢铭飞:

本院受理原告戎锦炘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13500元车辆押金、5000元违章押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98元(以13500元为基数,月息2%计算违约金,自2022年10月8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9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履行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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