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六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1558号
杜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萍诉被告杜志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吴萍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萍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林冬琴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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