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1328号
杨宝生:
本院受理原告柏秀英诉被告杨宝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被告杨宝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柏秀英支付工资款1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宝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人:林冬琴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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