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朱永英水产品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116民初4508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内9时30分在城东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人:刘法官025-5712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