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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玉英诉被告王荣妹、第三人周乐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4-27 浏览次数: 1,77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7191号

 

王荣妹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英诉你(单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2022)苏0116民初719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荣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玉英财产202836.54元;二、驳回原告李玉英超出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3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玉英负担1159元,被告王荣妹负担532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5712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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