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183号
倪同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刘洪波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4787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4787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一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5712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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