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7466号
李远发: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军与被告南京琪晴脚手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追加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菲
联系电话:025-57126803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