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薛梅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7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薛梅水产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薛梅水产品经营部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电话:83183752 书记员电话:831837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