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丽笙、史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2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471元,减半收取16735.5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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