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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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爱芹诉被告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4-10 浏览次数: 2,386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六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6895号

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顾爱芹诉被告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被告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爱芹返还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南京嘉宝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四月十日

承办人:林冬琴法官

联系电话:025-57126991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延安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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