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国云:
本院受理原告 金春鹤 诉你 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292号口头裁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春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金春鹤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 025-57126855 谢法官 57126850 黄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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