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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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陆荣梅诉你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选择鉴定机构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第三法庭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材料质证并选择鉴定机构,并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第三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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