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洪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益宝农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6民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益宝农资经营部支付货款36939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93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3元,由被告李洪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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