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邵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耀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116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邵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金耀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被告邵祥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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