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李春秀:
本院受理原告 蔡晓蕾 诉你与朱丹枫 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11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晓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晓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春秀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五日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