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99号
邱明冬:
本院受理原告周吉贵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原告周吉贵诉讼请求为:1、判决邱明冬给付工资8137元;诉讼费由邱明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5712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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