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1938号
阮有云:
本院受理原告钱开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原告钱开军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99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89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苏0116民初1938号民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5692.5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6万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5712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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