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传龙:
本院受理原告严中余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城东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承办人:刘法官 025-5712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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