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4661号
杨浩:
本院受理汪朋霞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汪朋霞与被告杨浩签订的《学员培训协议》;二、被告杨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朋霞退还培训费14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5712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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