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6158号
南京市六合区竹镇家人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三友酒业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竹镇人家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三友酒业销售中心支付货款39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5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竹镇人家餐饮店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张炳荣
联系电话:025-5712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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