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4590号
张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刘洪波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刘洪波食品经营部给付货款5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并负担受理费10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冬琴
联系电话:025-57126842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