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5317号
薛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戚明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薛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戚明慧货款43000元。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被告薛云飞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6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执行措施告知书、自觉履行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阚莹
联系电话:025-5712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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