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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运江诉被告严贯东、南京市鼓楼区严贯东水产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1-19 浏览次数: 1,62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2444号

严贯东、南京市鼓楼区严贯东水产经营部:

本院受理周运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运江168575.19元,被告严贯东赔偿原告周运江诉讼费及鉴定费4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朱明来

联系电话:025-5712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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