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4864号
陈步来、董伏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陈步来、董伏珍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25332.48元及截至2022年12月27日的利息6104.27元、罚息303.61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12 月 28 日起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陈步来、董伏珍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6500元;三、如陈步来、董伏珍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有权对陈步来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路66号4幢1单元603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预告登记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南京百德置业有限公司对陈步来、董伏珍的前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步来、董伏珍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3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9173元,由陈步来、董伏珍、南京百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宋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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