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5834号
南京爱丁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南京爱丁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421.58元、违约金1942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24363.5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南京爱丁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冬琴
法官电话:025—57126814 025—57126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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