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6215号
南京帝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傅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刚诉你南京帝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邮寄送达无人签收,上门无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621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柴油款18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货款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冬琴
法官电话:025—57126814 025—57126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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