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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明霞诉被告杨浩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2-21 浏览次数: 1,13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4661号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汪明霞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退还培训费14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十七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5712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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