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4342号
葛靖: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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