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2221号
陈士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16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本案判决如下:一、陈士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鹏支付定作款2800元;二、驳回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士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林冬琴
联系电话:57126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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