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16民初6747号
侯祖成:
本院受理原告侯玉云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侯玉云起诉要求你归还定金等计44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72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林冬琴
联系电话:5712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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